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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自律公约公示

《广东省招标采购行业自律公约》

(招标采购信用建设联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招标采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努力营造诚实、守信、自律、互信的行业信用环境,打造“信用广东”,促进广东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采购行业营商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的招标采购代理人、投标人均指签署公约的招标采购代理人、投标人及其从业人员,统称签署人。


第三条   凡在广东省内从事招标采购(含投标)活动的招标采购代理人、投标人应加入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成为行业自律公约签署者,并受本公约约束。


第四条   签署公约自愿,退出公约自由。行业自律公约签署者退出公约时,其不受该公约约束。


第五条   凡在广东省内从事招标采购(含评标)活动的招标人、评标评审专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约,承担公约义务。


第六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签署人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协会负责公约的解释、修订和监督、检查。在由协会监管的“招标采购行业信用平台”(https://www.xinyongpingtai.net.cn/)建立签署人的信用档案;宣传和树立守法守信的先进典型;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以及对违规、违反公约、失信、侵权行为的调查、鉴定。


第二章 自律通则


第八条   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治意识,涵养法治文化,建立法治企业,敬法通法、知法信法,养成自觉守法的好习惯。提高诚信立企,依法治企,守法经营。


第九条   坚持守法诚信经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市场规则和商业道德规范,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诚信服务、诚信管理、打造企业品牌,树立企业形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事生产经营,依法纳税、严格履行合同、契约、承诺,坚决抵制违反行为。遵从法律和市场规则,开展公平竞争和互利合作,建立和改善信用关系。


第十条   完善信用建设体系。牢固树立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诚信理念,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意识。明确企业信用建设目标,弘扬企业精神,全面推进以提高市场信用度为核心的企业诚信文化建设。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信用公示、档案管理(可采用电子档案管理)等信用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恪守商业道德。制定商业道德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商业道德,信守合同,友好合作,公平竞争。杜绝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价格欺诈和虚假宣传、保证服务信息的真实性,不误导、欺骗行业各主体,确保公平交易。


第十二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弘扬守法诚信的社会主流价值观,积极引导企业职工价值追求,提高全体职工的文化素养和法治意识,努力形成企业出资人与职工普遍认同的共同利益发展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关心职工生产安全、卫生与健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法治框架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弘扬致富思源、义利兼顾、德行并重、扶贫济困、回报社会的光彩精神,强化企业对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的责任,积极参与对口扶贫、捐资助学、帮困救灾等公益活动,争做加快发展、奉献社会的楷模。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制定本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职业道德体系、服务质量管控体系,严格遵守招标采购行业自律公约,加强企业自律,逐步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企业守法信用情况,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各主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签署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签署人的权利:

(一)要求协会维护其正当权益,并对违约和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列席协会对有关违反公约或不当行为调查处理的听证或核查会议;

(三)抵制并投诉、举报违反公约、失信或不良行为,并提出惩戒处理建议;

(四)为本单位或本人违反公约、失信或不良行为的处理进行辩护;

(五)监督协会监管的招标采购行业信用平台,有权向协会投诉、检举招标采购行业信用平台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或有失公正的行为。


第十六条 签署人的义务:


   (一)守法、守信,自觉履行公约,维护市场秩序及招标采购制度的规范发展;

(二)坚决抵制并投诉、举报签署人违反公约、失信、贿赂或其他违法、不良行为。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书面方式,并附相关证据;

(三)协助协会对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

(四)配合协会对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

(五)配合协会建立招标采购行业信用平台和信用档案,完善从业人员档案;

(六)签署人若作为招标人,应配合联盟在招标采购行业信用平台对优秀或不良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进行诚信点赞和失信投诉公示。


第四章 招标采购代理人自律守则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代理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诚信自律公约公示(1)

《广东省招标采购行业自律公约》

(招标采购信用建设联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招标采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努力营造诚实、守信、自律、互信的行业信用环境,打造“信用广东”,促进广东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采购行业营商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的招标采购代理人、投标人均指签署公约的招标采购代理人、投标人及其从业人员,统称签署人。


第三条   凡在广东省内从事招标采购(含投标)活动的招标采购代理人、投标人应加入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成为行业自律公约签署者,并受本公约约束。


第四条   签署公约自愿,退出公约自由。行业自律公约签署者退出公约时,其不受该公约约束。


第五条   凡在广东省内从事招标采购(含评标)活动的招标人、评标评审专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约,承担公约义务。


第六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签署人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协会负责公约的解释、修订和监督、检查。在由协会监管的“招标采购行业信用平台”(https://www.xinyongpingtai.net.cn/)建立签署人的信用档案;宣传和树立守法守信的先进典型;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以及对违规、违反公约、失信、侵权行为的调查、鉴定。


第二章 自律通则


第八条   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治意识,涵养法治文化,建立法治企业,敬法通法、知法信法,养成自觉守法的好习惯。提高诚信立企,依法治企,守法经营。


第九条   坚持守法诚信经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市场规则和商业道德规范,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诚信服务、诚信管理、打造企业品牌,树立企业形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事生产经营,依法纳税、严格履行合同、契约、承诺,坚决抵制违反行为。遵从法律和市场规则,开展公平竞争和互利合作,建立和改善信用关系。


第十条   完善信用建设体系。牢固树立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诚信理念,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意识。明确企业信用建设目标,弘扬企业精神,全面推进以提高市场信用度为核心的企业诚信文化建设。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信用公示、档案管理(可采用电子档案管理)等信用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恪守商业道德。制定商业道德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商业道德,信守合同,友好合作,公平竞争。杜绝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价格欺诈和虚假宣传、保证服务信息的真实性,不误导、欺骗行业各主体,确保公平交易。


第十二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弘扬守法诚信的社会主流价值观,积极引导企业职工价值追求,提高全体职工的文化素养和法治意识,努力形成企业出资人与职工普遍认同的共同利益发展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关心职工生产安全、卫生与健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法治框架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弘扬致富思源、义利兼顾、德行并重、扶贫济困、回报社会的光彩精神,强化企业对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的责任,积极参与对口扶贫、捐资助学、帮困救灾等公益活动,争做加快发展、奉献社会的楷模。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制定本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职业道德体系、服务质量管控体系,严格遵守招标采购行业自律公约,加强企业自律,逐步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企业守法信用情况,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各主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签署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签署人的权利:

(一)要求协会维护其正当权益,并对违约和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列席协会对有关违反公约或不当行为调查处理的听证或核查会议;

(三)抵制并投诉、举报违反公约、失信或不良行为,并提出惩戒处理建议;

(四)为本单位或本人违反公约、失信或不良行为的处理进行辩护;

(五)监督协会监管的招标采购行业信用平台,有权向协会投诉、检举招标采购行业信用平台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或有失公正的行为。


第十六条 签署人的义务:


   (一)守法、守信,自觉履行公约,维护市场秩序及招标采购制度的规范发展;

(二)坚决抵制并投诉、举报签署人违反公约、失信、贿赂或其他违法、不良行为。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书面方式,并附相关证据;

(三)协助协会对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

(四)配合协会对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

(五)配合协会建立招标采购行业信用平台和信用档案,完善从业人员档案;

(六)签署人若作为招标人,应配合联盟在招标采购行业信用平台对优秀或不良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进行诚信点赞和失信投诉公示。


第四章 招标采购代理人自律守则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代理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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